2004年10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类别:民事类
商标商号注册

  问: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商标吗?

  我公司的名称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但我公司的名称和公司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不同,那么如果别人用××来注册商标的话,我公司有没有权限要求该公司停止用商标××呢?如果我公司为了保护商号××,就对××进行了商标注册,可是实际上并没有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在注册后几年内如果不用或停止使用则就会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这样对我们公司好吗?公司该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呢?

  答:立即进行保护性注册

  虽然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是由于商号通常只是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而商标是全国性排他,因此你公司不能阻止他人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他人注册商标后,构成对你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你公司可以在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使用并不一定是指使用在商品上。因此,建议你公司立即进行保护性注册。